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

时间:2020-11-04 18:18:00


甲方(客户            

客户号:                                                                        

证件号码:                                                              

注:甲方通过电子方式签署本客户协议的,乙方将默认采用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的个人/机构信息作为本客户协议的个人/机构信息。

乙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联系电话:95317


为规范甲乙双方开展深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深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深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乙方将符合《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甲方融入资金,同时约定乙方在回购到期时向甲方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根据《办法》规定,乙方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

(一)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

(二)基金份额;

(三)现金;

(四)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

第二条  乙方经深交所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甲方与乙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并委托及授权乙方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甲乙双方均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报价回购业务交易、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的规定。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及《办法》的规定,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接受本协议及《办法》的约束。双方同意如非特别指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基金专户:根据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由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由乙方作为份额持有人参与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二)基金专户份额: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划分的均等份额。  

(三)质押物: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并集中存放于质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的自有证券和资金,包括基金专户份额、债券、现金及其他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品种。

(四)质押库: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特别托管单元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券保管库,用于保管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自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乙方提交的上述证券转托管至质押库进行质押登记。

(五)折算比率:根据深交所、中国结算、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将质押物折算为标准券的比例。以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为1;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将由乙方聘请深交所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折算率方案。

(六)标准券总量:按照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后的质押物总量。

(七)交易日:在产品持续期内,除周六、周日、中国法定公众假日以外的工作日,同深交所交易日。本协议所提及的 T 日、T±n 日均为交易日。

(八)交易品种:乙方开立的报价回购业务品种,具体交易品种按产品期限划分,由乙方向交易所申请后向甲方提供,以每个交易日实际发行报价的产品期限品种为准。

(九)初始交易:指乙方提供质押物,通过报价方式向甲方融入资金的交易。  

(十)初始交易的申报价格:乙方每个交易日发布的各报价回购品种的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十一)购回交易:乙方向甲方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

(十二)回购到期日:根据甲乙双方进行初始交易时约定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

(十三)到期购回:甲乙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回购到期日进行购回交易。

(十四)提前购回:甲乙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回购到期日前进行购回交易。

(十五)提前购回的申报价格:乙方每个交易日发布的各报价回购品种的百元提前购回年收益。

(十六)巨额提前购回:在任一交易日内,如所有品种当日累计提前购回委托订单总金额超过设定上限即发生巨额提前购回。

(十七)活动产品:乙方用做特定营销活动的交易品种,收益率可能与同期限普通品种不同。

(十八)自动续做:到期购回日前,对可自动续做的品种,如果甲方未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则视为甲方自愿按原初始交易金额(不含约定收益、不支持本金部分参与)自动滚动续做相同的交易品种(活动产品除外),甲方不需要下达初始交易委托指令,由系统自动完成续做该品种回购初始交易。但在甲方选择自动续做原品种时,新一期该品种的委托价格可能与原一期该品种的委托价格不同,甲方只能以乙方新一期该品种在初始交易日于网站或客户终端交易系统公布的委托价格为准。

(十九)不再续做:品种到期当日,甲方在乙方设定的可撤销自动续做的时间段内,发出不再续做委托指令,视为终止自动续做功能。

(二十)实际回购天数:到期/提前购回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初始/自动续做交易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

(二十一)担保资金账户: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开设的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用于保管乙方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

(二十二)可用额度:证券公司可用于新增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的金额。

(二十三)提前购回额度:证券公司规定的可用于提前购回交易的金额。

(二十四)报价回购可用资金:客户资金账户可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

第三条  甲方在首次参与报价回购业务前,须先通过乙方根据深交所及监管机构要求进行的资质审查和适当性管理等评估,乙方可根据深交所、监管机构和乙方内部规定开展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应将证券账户托管在乙方。甲方承诺,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不注销账户。甲方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仍申请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或者注销账户的,乙方有权拒绝。

 声明与保证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并承诺在协议期间内始终真实有效:

(一)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报价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报价回购业务,保证签署本协议时及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甲方保证用于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四)甲方自愿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及结算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甲方已仔细阅读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产品资料概览》的所有条款、内容以及《办法》的规定,准确理解客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涵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涵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交易涉及的相关风险,愿意接受客户协议的约束。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和保证,并承诺在协议期间内始终真实有效: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并经深交所批准开通了报价回购权限,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乙方具有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及结算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四)乙方用以报价回购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来源和用途合法,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五)乙方自营证券账户内的质押券提交时,未设定其他质押权利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报价回购交易的权利瑕疵。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

(一)乙方向深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视为基于双方真实交易意愿的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交易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二)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乙方提交的交易申报中各要素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进行实质性检查,不承担因申报要素不真实、不准确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资金不足的将无法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四)甲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在报价回购交易中,乙方是甲方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又代甲方办理委托申报,并负责办理资金结算等事宜。甲方豁免乙方由此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自身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行为,系基于甲方真实意愿作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查询与其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信息

(二)有权按客户协议约定申请自动续做、不再续做或提前购回

(三)有权获取报价回购收益;

(四)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甲方的义务:

(一)如实按照乙方要求进行风险测评、提供适当性评估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二)在参与报价回购前,应仔细阅读相关业务资料,如有需要及时向乙方咨询;在参与报价回购后,应时常关注业务情况,询问有关不明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终止参与;

(三)甲方进行报价回购初始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并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应付报价回购交易对价和交易费用(如有);

(四)甲方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得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等操作;

(五)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自身账户和密码等相关材料,任何通过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基于真实意愿做出的甲方本人行为;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

(一)要求甲方提交与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各类身份材料、风险测评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有权拒绝可能导致乙方可用额度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有权拒绝甲方非交易时间的委托,并有权在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暂停期间拒绝接受甲方除提前购回外的其他委托;

(三)当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超过乙方所担保的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的,乙方可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者申请将超出部分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

(四)有权根据交易的安排,在额度上限范围内,自主调整质押物规模并拒绝超出质押物规模的甲方资金参与报价回购,有权拒绝对选择自动续做而导致超过额度上限或下一期子品种质押物规模的报价回购交易;

(五)乙方有权基于产品的流动性管理需求规定每日提前购回的总额度,甲方需在总额度内申请提前购回;

(六)交易存续期内,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撤销托管、销户等操作申请;

(七)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除客户协议另有约定外,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二)按时对报价回购交易进行购回清算,并依约向甲方支付收益;

(三)如实记载甲方报价回购交易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并提供查询服务;

(四)遵守报价回购额度控制的相关规定;

(五)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品种:根据期限不同划分交易品种,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乙方可根据客户需求向深交所申请增加或减少期限品种,新设或减少品种将通过乙方公司网站公告。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交易日9:15-15:30,其中11:30-13:00只接受委托指令。到期自动续做的委托应于产品到期日前一个交易日的15:30前进行申报;取消到期自动续做应于产品回购到期日前一个交易日的15:30前进行操作。初始交易、自动续做和提前购回交易申报成功后不可撤单。

第十四条  交易代码:由交易所统一配置业务代码,乙方根据不同的子品种设置子代码。

第十五条  委托类型:乙方目前提供初始交易委托、自动续做委托、不再续做委托、提前购回委托,暂不支持预约赎回等其他委托类型。如后续业务调整或新增委托类型,将通过网站或客户终端交易系统告知甲方。财信证券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特定品种是否支持提前购回。报价回购的到期购回交易,甲方不需发出购回委托。除回购品种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在到期购回日前(除初始交易日)全部或部分提前购回。甲方提前购回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

第十六条  委托指令要素:委托指令分为初始交易委托、自动续做委托、不再续做委托和提前购回委托。具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交易代码、交易类型、委托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系列内容。

第十七条  委托数量:单位为张,1张为人民币100元;初始交易和自动续做最低申报数量为10张(即对应最低委托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出部分应当为10张的整数倍;提前购回最低申报数量为10张(即对应最低委托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出部分应当为10张的整数倍。

第十八条  申报价格:初始交易的申报价格为百元资金到期购回年收益;提前购回的价格为该笔交易初始委托申报成功当日乙方公布的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初始交易申报价格和提前购回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参照《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报价方式:

乙方在每个交易日9:15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客户终端交易系统公布各交易品种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品种、期限、规模、可用额度、约定年化收益率、约定提前购回年化收益率等信息。甲方提交初始交易委托、自动续做委托或提前购回委托,一经成交,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相关价格。

第二十条  报价回购额度:

(一)乙方报价回购额度,是指深交所允许乙方开展报价回购交易的总金额。乙方每日对报价回购额度进行控制,乙方报价回购额度为以下两个金额中的较小值:

1、乙方向深交所报备的报价回购交易的规模;

2、质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未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所有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

(二)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为乙方可用于新增报价回购交易的总金额。乙方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为以下两个金额中的较小值:

1、质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当日可用标准券总量所对应的金额;

2、报价回购额度减去未到期回购金额的差。报价回购初始交易成交后,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实时减少;购回交易成交或者到期购回日且不再自动续做,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实时增加。乙方转入或转出质押物,可用额度于次一交易日相应增加或减少,深交所对可用额度调整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选择自动续做而导致超过深交所审核额度的上限或下一期子品种的质押物规模时,乙方会相应减少自动续做的额度,并及时通过网站或客户终端交易系统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交易品种规模控制: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回购额度,按照事先公布的交易日,自行确定各个交易品种及子品种的规模上限,并通过乙方网站或客户终端交易系统公布。在任一交易日内,乙方有权根据各交易品种或子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拒绝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每个交易日报价回购可用余额是实时变化的,甲方发出的初始交易委托可能因乙方实时的可用余额不足导致委托失败。甲方在单次委托失败后可继续发出初始交易委托指令,委托成功与否将取决于乙方实时可用余额额度的恢复情况。乙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限制单个投资者买入各品种及合计规模的上限。

第二十二条  提前购回额度:

乙方可设定每个交易日可接受的当日提前购回额度上限,以及每个交易日单账户单品种可提前购回额度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提前购回申请,乙方有权予以拒绝。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每个交易日可接受的当日提前购回额度上限及单账户单品种可提前购回额度上限。

第二十三条  申报成交:甲方的交易委托指令(包括初始交易、自动续做委托及提前购回委托)一旦申报成功后不得撤销。乙方按照甲方有效初始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深交所申报初始交易,并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成交申报经深交所系统确认,交易即告成立,甲乙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二十四条  到期购回:报价回购的到期购回交易,乙方自动向深交所代甲方发送购回委托(甲方无须发出购回委托),并进行资金结算,甲方资金到期后,T日可用于报价回购及其他证券交易,T+1日可取。

第二十五条  自动续做:到期购回日前的任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发出不再续做委托指令,终止自动续做功能。如甲方未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即视为甲方自愿按原初始交易金额(不含到期收益、不支持部分参与)永久自动续做当天相同期限的交易品种(乙方有权决定各个交易品种及子品种是否支持自动续作、提前购回)。自动续做的最小规模仍然应当满足参与本交易的最低限额。在甲方选择自动续做原品种时,新一期该品种的委托价格可能与原一期该品种的委托价格不同,甲方只能以乙方新一期该品种在初始交易日于网站或客户终端交易系统公布的委托价格为准。自动续做期间,如品种规模已用完或其他原因,甲方的自动续做申请可能不成功,甲方需要重新进行初始交易委托。业务品种终止发行的,乙方将通过网站或客户终端交易系统提前公告通知。甲方理解并同意,续做不成功主要是市场原因,甲方不因续做不成功而向乙方主张利息赔偿或其他赔偿。

第二十六条  不再续做:甲方发出不再续做委托并经乙方交易系统确认后,交易品种不再续做,到期购回本金和收益在到期后,T日可用于报价回购及其他证券交易、T+1日可取。甲方于到期购回日前的任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发出不再续做委托指令,终止自动续做功能,次一交易日不再续做委托指令生效。在到期购回日前一个交易日15:30后,若甲方已选择不再续做,则不能再恢复自动续做。仅支持全部不再续做,不支持部分不再续做。

第二十七条  提前购回:甲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并经乙方交易系统确认后,提前购回交易成功,提前购回本金和收益在T日可用于报价回购及其他证券交易、T+1日可取。

第二十八条  巨额提前购回:当出现巨额提前购回的情况,考虑到产品的流动性管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提前购回的申请可能无法成功。

第二十九条  收益计算:

(一)报价回购产品按自然日计算收益,甲方自提交报价回购委托的下一个交易日起计算收益,自到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交易日)下一个交易日起停止计算收益。如到期日遇到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照常计算收益。同时,在节假日期间应当开始计算收益的品种,也自动顺延至下个交易日开始,但该品种的到期日不变。乙方应当为甲方按实际持有天数计算收益。对于自动续做的报价回购产品,续做交易日当日为收益到账日,对新一期该产品申请提前购回,不影响已入账收益。

(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初始交易金额 = 初始交易数量 × 100;

2、初始/自动续做交易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 = 初始/自动续做交易成交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3、到期/提前购回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 = 到期/提前购回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4、实际回购天数 = 到期/提前购回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 — 初始/自动续做交

易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

5、到期购回金额 = 成交数量×(100 + 初始交易成交价格× 实际回购天数 / 365);

6、提前购回金额 = 成交数量×(100 + 提前购回交易成交价格× 实际回购天数 /365);

7、到期/提前购回日为非交易日的,到期/提前购回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到期/提前购回日。

第三十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应自行了解回购到期日期,乙方没有提醒甲方回购到期日期的义务;

(二)经深交所同意,乙方可以增加固定期限的回购品种。新增固定期限回购品种由乙方进行公告,适用本协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质押物与质权

第三十一条  乙方开展报价回购交易前,应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用于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

(一)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自有证券应转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设立的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券保管库;

(二)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应存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乙方申请为其开设的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为其开立报价回购交易专用处置证券账户,用于保管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时因证券公司未偿付客户资金而转入的待处置质押券。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转入质押库中的证券和转入担保资金账户中的现金,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全部质押物设定的质权由乙方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共同享有,甲方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具体质押物品种和数量,甲方不得单独就质押物主张行使质权,质押物处置所得由乙方所有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处置后所有客户未足额受偿的可继续向乙方追偿,处置后质押物有剩余的归乙方所有。质押物的担保范围为甲乙双方所有已成交但因未到期,乙方尚未履行购回交易义务的报价回购交易业务余额,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初始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及购回交易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不享有质权。

第三十三条  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转出后,不再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进行质押物的选择和折算率计算,质押物对应的担保价值按照设定的折算率进行计算和调整,甲乙双方均完全认可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一)以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

(二)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为1;

(三)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按下述方式计算折算率:

基金专户持有的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折算率为1,利率类资产和信用类资产折算率由乙方聘请的经深交所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算并提供计算方案;

(四)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物的,由乙方聘请的经深交所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押物类型、折算率评估,乙方据此制定标准券折算率;

(五)甲乙双方同意,乙方聘请的经深交所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条所述质押物范围和品种、标准券折算率进行评估。如根据评估结果乙方认为需对质押物范围和品种、折算率和折算率确定办法进行修改,乙方需提前10天在客户终端交易系统或网站进行公告,甲方在此期间如无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为接受质押物范围和品种、折算率和折算率确定办法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甲方可向乙方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报价回购的相关情况,可查询的信息包括乙方质押物所折算的标准券总量、甲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乙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等。如乙方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数据不一致的,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六条  乙方保证其质押物可以足额担保乙方履行其购回所有未到期报

价回购的义务。如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扣划等原因导致报价回购对应的质押物不足的,乙方最晚应于次两个交易日内补足。在质押物补足前,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初始交易。甲方已知悉并充分理解,乙方提交的,用于报价回购的质押物可能会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标准券折算率的调整、司法冻结、扣划等原因而不能足额担保乙方履行所有购回义务。

第三十七条  当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超过乙方所担保的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的,乙方可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者申请将超出部分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确认,任何报价回购交易的质押物担保期将于该笔交易到期交收完毕之日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即表示双方认可并愿意遵守《办法》关于质押物管理及质权设定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清算和交收

第四十条    报价回购按照“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一条  T日日终(T日为初始交易或到期购回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分别以乙方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包括初始交易、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进行轧差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乙方。

第四十二条  登记结算公司完成乙方自营或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内资金划付后,乙方与甲方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交收由乙方自行完成。乙方与甲方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交收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无关。

第四十三条  甲方对成交或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或清算交收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甲方认可成交或清算交收结果,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七章 业务终止及异常情况处置

第四十四条  甲方知悉,根据《办法》规定,乙方有可能因主动向深交所申请或其他原因终止报价回购交易权限。

第四十五条  乙方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权限终止当日,双方的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全部提前到期,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购回年收益,不得与客户开展新的交易;

(二)乙方应及时向深交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质押券处置申请;

(三)对符合要求的申请,由乙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质押券为基金专户份额的,乙方应及时通知基金专户管理人,待基金专户管理人将基金资产全部变现后,乙方申请将基金专户份额全部赎回,所得资金转入担保资金账户;全部质押券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按债权比例优先向所有客户公平清偿;

(四)乙方怠于、不当或无法处置的,由委托的第三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按债权比例优先向客户公平清偿;上述第三方是证券公司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进行质押券处置的机构;

(五)甲方获得足额偿付的,应与乙方签署债务了结的确认函;

(六)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业务终止报告,并可申请解除剩余质押物的质押登记;

(七)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仍不足以偿付的,由乙方对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报价回购待购回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甲乙双方约定如下处理方式: 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二)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

(三)乙方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

(四)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五)质押券到期的

发生第(一)、(二)、(三)项情形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除提前购回外的其他委托有权暂停或终止甲方的自动续做其中,乙方被暂停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在权限暂停之日 9:15 前,通过其网站或客户终端交易系统进行公告。

发生第(四)项情形的,甲方已开通的自动续做功能将自动暂停。

发生第(五)项情形的,乙方应当及时补充符合条件的质押券或现金。

第八章 违约处置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乙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原则上与任何第三方无关,甲方无权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四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或终止协议,并可以取消甲方报价回购业务开展资格。如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收益、利息、违约金和追索费用(含合理的律师费)等。

第五十条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按时收到资金的,每延迟一天乙方按延迟交收的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延迟交收的应付金额×延迟交收天数×0.03%),除此以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另行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或违约金等。

第九章 免责条款

第五十一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特殊天气等不可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五十二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十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或其他原因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网站或客户终端交易系统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乙方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可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在乙方解除协议通知到达甲方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1)

1、提交乙方总部注册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乙方报价回购业务已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应当先履行本协议第七章所述的业务终止程序。业务终止程序履行完毕后,甲方仍未获清偿的,方可将与乙方发生的争议提交本条所述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发生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变更合同:

(一)按照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乙方应该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以符合以上规定的;

(二)乙方对业务规则进行单方变更,不对客户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本款所称的“实质影响”主要是指涉及客户实际收益的相关条款变更

乙方按本条约定变更客户协议,应在网站或客户终端交易系统进行公告。公告发布7日后,若甲方未书面提出异议,则协议变更自动生效,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客户协议履行。

第五十六条  除以上协议变更事项外,本协议中乙方需要通知甲方的其他事宜,乙方可采取电话、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通知,通知发出即视为乙方已履行了通知义务。甲方应在乙方处留存有效的联系方式,该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不承担通知不能送达甲方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任何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自本协议签订后自行失效,有关约定均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甲方所有未到期回购已了结,申请取消本业务,经乙方同意的;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的;

(三)完成乙方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程序。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未了结的清算交收责任和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可以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电子方式签署。以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均视为甲方本人亲自办理业务和签署合同的行为,与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协议的,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

第六十一条  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后之前所有有关约定均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签署页

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客户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客户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客户号                         乙方授权代表人签字:                

甲方(客户):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