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2020年3月版)

时间:2020-09-10 15:56:51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

(20203月)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交易”)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指引,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特别提示:

1、 在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前,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应对自身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适当性、合法性进行审慎评估,并以真实身份参与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融入方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客户),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否则,可能因不当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而产生损失;

融入方应评估其是否具备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合法主体资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融入方应仔细审查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融入方可能被取消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

2、 在从事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前,融入方必须了解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3、 在从事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前,融入方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已开通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4、 在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证券公司既是资金融出方或资金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据融入方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5、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融入方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6、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融入方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7、 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质押登记,应关注相应交易交收失败的风险。

8、 股票质押回购累计的回购期限超过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规定的最长期限的,应关注无法通过交易所进行购回交易的风险。

9、 证券公司发出违约处置申报后,标的证券即进入到质押可卖出状态。融入方应明确知晓违约的法律后果,一旦融入方违约,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置标的证券,融入方可能遭受损失,甚至面临被证券公司追偿的风险。

10、 应关注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存在的利率变化、证券价格波动、标的证券发生要约收购等事件以及其他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待回购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须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

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价格下跌,导致交易的履约保障不足,且融入方无法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则融入方面临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的风险;并且,因处置价格、数量和时间等结果的不确定,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损失;

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跨市场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融入方面临被动提前购回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融入方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标的证券可能被交易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回购或被证券公司调整出范围,导致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无法成交的风险;

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被暂停或终止上市,融入方将无法购回标的证券,并可能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11、 在股票质押回购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可能会因违反相关规定被记录违约信息,并因此在披露日期起相应时间内不得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融资等风险。

12、 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杠杆特性,可能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风险。

13、 应关注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面临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资金划付失败、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被司法等机关冻结、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程序等。同时,融入方违约,根据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可能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损失的风险。

14、 应关注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可能面临的证券质押/解质押和资金划付失败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初始交易申报后证券公司无足额资金或融入方因其他交易等原因无法交付足额证券,购回交易申报后融入方有足额资金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等。

15、 应关注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面临的操作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证券公司原因交易不能按期达成、因通讯失效而不能及时送达相关信息等。

16、 应关注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面临的技术系统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证券公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系统故障或差错而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等。

17、 应关注资金交收或质押与解除质押登记失败、通知与送达异常、证券公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

18、 应关注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面临的各种政策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须被动提前购回、业务进入终止程序等。

19、 在股票质押回购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由此可能给融入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0、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融入方的履约记录将直接影响到融入方作为合格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授信额度、客户评级分类等事项。

21、 本公司郑重提醒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若标的证券在购回日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本公司专用交易单元被司法机关冻结、融入方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冻结或强制执行、融入方违约未按约定购回标的证券,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约定,本公司有权向证券交易所申报违约处置,并采取协议约定的场内或场外结算方式了结购回交易,届时本公司将取得相应标的证券的处置权,融入方不得对标的证券主张任何权利;仍无法清偿债务的,融入方还需向本公司支付差额资金。

22、 本公司郑重提醒融入方:待购回期内,若融入方有意行使标的证券相关股东权利,应按照客户协议相关规定行使;如需根据约定提前购回才能行使的,融入方应及时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在取得本公司同意后进行提前购回,即取得标的证券相关权益。对于因融入方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提前购回而未获得相应股东权利的情形,其责任由融入方自行承担。

23、 本公司郑重提醒融入方:本公司与融入方各自承担由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证管费、质押登记费以及由于追加质押标的证券所产生的交易费用等(按现有交易收费标准)。

个人以其持有的应纳税限售股份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满足相关条件后进行处置时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处置所得优先偿还甲方应付金额,剩余部分由乙方代扣代缴税费。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股票质押回购的所有风险。融入方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股票质押回购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以下内容由融入方抄写:

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协议》及以上《风险揭示书》,已清楚认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全部风险,并愿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融入方签章确认: